对行政机关未根据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详、公共安详、经济安详、社会不变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按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查核、评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赐与指导和释明。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打点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商量信函、请示陈诉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是,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